菲沃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相bibo必博,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04 07:01:58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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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金公司受菲沃泰股东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菲沃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中金公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bibo必博,、《授权委托书》《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TCE45 - 出资金额:8,018.58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纳泰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新洲路228号北侧大楼五楼502-3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菲沃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菲沃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次拟出让股份对应合伙人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6)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7)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8)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时间:2020年12月1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J3TAA95 - 出资金额:1,250.58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纳泰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新洲路228号北侧大楼五楼502-5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菲沃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菲沃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次拟出让股份对应合伙人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5)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6)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7)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8)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综上,中金公司认为:无锡菲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纳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菲沃泰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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