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o必博,bibo必博,鹏华增瑞LOF: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
十七、违约责任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6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一
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产净值的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全部流通受限证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五、基金财产保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bibo必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申购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T+2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赎回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bibo必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十、信息披露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计提。计算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证券/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2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国际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建设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农业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工商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交通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农业银行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交通银行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更多
鹏华增瑞LOF: 关于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关于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鹏华增瑞LOF: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30日 &ensp
证券之星消息,2024年11月30日,鹏华增瑞混合(LOF)(160642)发布公告,增聘陈大烨为基金经理,任职日期自2024年11月30日起,变更后鹏华增瑞混合(LOF)(160642)的基金经理为陈大烨,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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